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admin2014-02-10  21

问题 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应向林某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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