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

admin2018-03-16  4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提车?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先行支付35%的货款,然后才能要求提车。在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先行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的提车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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