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2014-11-19  31

问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重大盗窃和重大伤害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才可以单独适用
D、如果某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则实际上其不享有政治权利15年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故A、B、C三项表述正确。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是,在主刑执行时,罪犯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从而缩短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所以,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不一定等于宣告的刑期。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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