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某国有银行的财务工作人员。因房价高涨,吴某一直没办法买一套自己的房子。某日,因同事疏忽,有一笔50万元的现金未及时上报,只能存放于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吴某见此便借工作之便窃取了全部现金并伪造成外人盗窃。一星期后,吴某购买了一处房产,同事便将此举报到检察

admin2016-08-23  65

问题 吴某是某国有银行的财务工作人员。因房价高涨,吴某一直没办法买一套自己的房子。某日,因同事疏忽,有一笔50万元的现金未及时上报,只能存放于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吴某见此便借工作之便窃取了全部现金并伪造成外人盗窃。一星期后,吴某购买了一处房产,同事便将此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当即实施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查明是吴某作案后立案。之后,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吴某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又因本案情况特殊,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在对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吴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吴某在侦查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有专家指出,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下列选项最能够佐证此说法的是(  )。

选项 A、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B、对吴某取保候审具有社会危害性
C、本案中吴某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
D、吴某罪行清晰应当直接将其逮捕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法第7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本案中,检察机关只是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不是检察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故A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将赃物全部追回,可以认为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故B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案情清晰吴某符合逮捕条件,又因本案情况特殊,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故C项最能佐证此专家的观点。D项本身说法错误,不是“应当”。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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