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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没有区别。作为法院副院长,请谈谈你的看法。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没有区别。作为法院副院长,请谈谈你的看法。
admin
2017-04-29
46
问题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没有区别。作为法院副院长,请谈谈你的看法。
选项
答案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来行使,分权制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的是在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实行国家机构职能分工的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独自裁决案件,不受制约。保障法官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其法官制度的核心。完整的法官独立制度,除了保障法官不受法院外部力量的非法干涉外,还必须保障法官不受法院内部的非法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时进行干涉。在英美国家,判决书通常就是法官的意见书,由法官个人署名,发生意见分歧时,少数服从多数。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它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公、检、法三家既分工合作,又互相制约;权力机关选举、任免或罢免法院院长、审判员,这种监督作用并不比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逊色。此外,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等,以确保公民监督权的实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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