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

admin2013-03-06  29

问题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仍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所以,丙公司未付清货款就擅自将这批空调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只有乙公司予以追认或丙公司取得所有权以后,才为有效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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