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作约定。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

admin2016-06-26  27

问题 2012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作约定。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A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2月就2013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3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3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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