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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
admin
2016-06-12
29
问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陈某与高某构成部分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应为二人以上,单独主体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决意参加共同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③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相互配合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与高某虽然共同以暴力方式强制扣押被害人赵某并索取财物,但二者主观状态不一致,陈某的主观意图是强制劫取被害人赵某的财物,而高某则只是意图讨还赵某“欠”陈某的货款,二者既然没有共同的犯罪联络,因而不属于完全的共同犯罪,但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与陈某的抢劫罪之间具有部分同谋,因而构成部分共同犯罪。 所谓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指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是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时,也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表明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应当是: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便成为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其主要存在如下情形: ①当刑法的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便存在重合性质。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 ②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处,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罪名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可能是法条竞合,也可能是想象竞合),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③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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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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