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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
admin
2009-01-19
26
问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
4,8
解析
本题涉及托收。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即使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根据该规则第17条规定,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在托收法律关系中,有四方当事人,买方、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在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损失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所以属于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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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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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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