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dmin2021-07-05  23

问题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选项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解析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更换,《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选项A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选项B管理人虽然有权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但是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均属于未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提出更换。选项C管理人怠于行使职权,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属于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更换。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法律并未禁止管理人委托其关联方从事部分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受托从事管理事务的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因此管理人可以将其对外追收债款的业务交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单独计费,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更换管理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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