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李某系邻居,一日发生口角,李某对杨某进行毒打,造成杨某颅脑损伤严重,成为痴呆并终身残废。杨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社区内部的斗殴事件,事实清楚,无须采用侦查手段,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叫杨某的妻子去法院提起自诉。但起诉后法院

admin2014-02-10  21

问题 杨某和李某系邻居,一日发生口角,李某对杨某进行毒打,造成杨某颅脑损伤严重,成为痴呆并终身残废。杨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社区内部的斗殴事件,事实清楚,无须采用侦查手段,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叫杨某的妻子去法院提起自诉。但起诉后法院认为本案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要求受害人先去公安机关报案。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在立案管辖方面的规定如何?

选项

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院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二是被告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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