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

admin2017-08-18  23

问题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请问:
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应归甲所有。我国合同法和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应归牛的所有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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