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

admin2016-08-15  25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征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小王是否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与其是否有权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关系;(2)选项B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王某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动产时,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小王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首先,小王与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方某以小王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方某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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