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

admin2014-12-10  29

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2008年卷一第6题)

选项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 在本案中,法官联系《刑法》第147条和《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通过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对此作出的解释为体系解释。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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