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该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admin2016-03-10  32

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该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选项 A、在2011年6月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B、在2011年6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C、在2011年6月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11年6月14日缴足复审费
D、在2011年6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11年6月20日缴足复审费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该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本题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决定,张某应当在2011年6月16日前提出复审请求并缴纳复审费,因此,A、B、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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