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受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经债权人分组讨论,其重整计划均未获得全部通过。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法院不可行使强制批准权?( )

admin2009-03-14  38

问题 某市法院受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经债权人分组讨论,其重整计划均未获得全部通过。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法院不可行使强制批准权?(    )

选项 A、按照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获得75%比例的清偿,有担保权债权人组讨论通过
B、按照乙公司的重整计划,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清偿比例为90%,债务人所欠税款获全额清偿,职工组与税务机关组均表决通过
C、按照丙公司的重整计划,该企业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31%,若按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则为30%,普通债权人组坚决反对,认为重整计划对其他债务组清偿比例过高
D、按照丁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担保权的债务和企业税款获得全额清偿,职工相关债务获得90%的清偿,普通债权人获得10%清偿,职工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人组以己方清偿比率过低为由反对

答案8

解析 设立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重整的成功率,赋予法院更多推动优质重整行为的能力。《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l款第1项所列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所列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A项符合上述第1项情况,B项符合第2项情况,两个表决组皆通过了此计划,C项中虽然普通债权人组未通过该计划,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要求,故不选。D项的重整草案在职工相关债务未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即对后一位阶的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违反第5项中的规定,因此法院不可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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