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一子甲和两女丙、丁,其中儿子甲2008年死亡,甲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抚养。201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万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屋和存款。甲的妻子戊提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是无

admin2013-08-14  25

问题 王某有一子甲和两女丙、丁,其中儿子甲2008年死亡,甲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抚养。201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万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屋和存款。甲的妻子戊提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王某所作遗嘱的效力如何?(    )

选项 A、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D

解析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乙的代位继承权不能实现,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D项正确,A项错误;戊不是遗嘱继承人,无继承权,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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