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admin2012-02-06  31

问题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选项

答案答: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益是财产性利益,其损失数额可以用金钱来评价,其载体表现为财产或人的行为。(2)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现有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合同缔结时尚未现实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现有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合同缔结时尚未现实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利益。(3)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仅能以实际损失为限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须以填补权利人的财产性损失为目的,不能使请求权人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补偿。无损失、无保险的理念彻底贯彻于财产保险合同。(4)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以保险金额为限,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权利人的损失即使超出保险价值,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义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比例分担保险给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为超额保险。(5)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不同:保险代位权只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才能得以贯彻。当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若被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后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仍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将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利益,与填补损失原则不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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