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
admin
2012-10-20
15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戊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FH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采取剩余股利政策。上年净利润利润1000万,预计今年需要增加长期资本1500万。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是权益资本占60%,债务资本占40%,今年继续保持。假设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是15%,那么,公司的公积金和分配的股利金额分别是()万元。
在不增发新股的情况下,企业去年的股东权益增长率为8%,本年的经营效率和财务政策与去年相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如果公司没有优先股,融资决策中的总杠杆具有如下性质()。
一个投资人持有B公司的股票,其投资必要报酬率为10%。预计B公司未来股利的增长率为5%。B公司目前支付的股利是5元。则该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为()元。
对信用期限的叙述,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有效资本市场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选项中,适合于建立费用中心进行成本控制的单位有()。
根据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
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随机试题
胃阴亏虚病机的形成原因有()(2011年第130题)
一足月孕妇,临产后5小时经阴道顺娩一活婴,产时出血约250ml,产后持续超月经量出血1小时。检查子宫底平脐、硬,、无软产道损伤。追问病史近2周来感乏力、食欲不振、恶,b等不适,未行诊治。首先应进行的检查是()
确诊早期骨、关节结核的可靠依据是
男性,31岁。不规则发热2个月余,伴食欲减退、体重减轻6kg就诊。体检:两侧颈部扪及花生仁大小淋巴结多个,右侧腹股沟扪及核桃大淋巴结1只,质硬,无压痛,脾肋下3cm,淋巴结活检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型、混合细胞性。胸片(一),腹腔CT除脾肿大外无异常发
下列关于中国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密闭式盾构掘进时,出现土压计(或水压计)检测的土压(泥水压)值波动大的情况,一般可判定为()。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安全边际和边际贡献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强制传唤属于()的权力形式。
Animal’s"SixthSense"AtsunamiwastriggeredbyanearthquakeintheIndianOceaninDecember,2004.Itkilledtensofth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