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区的同圆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同圆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同圆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住所地的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

admin2009-09-27  28

问题 北京A区的同圆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同圆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同圆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住所地的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 A区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 A区法院
C、由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由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

解析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本题中,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巳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属于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而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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