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

admin2014-12-04  43

问题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2006/2/4部分)
    问题:甲构成何罪?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选项

答案(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解析 民事证据,要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本案中对损害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资料。江乙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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