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81题)

admin2018-07-16  27

问题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81题)

选项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故A项“只能”二字错误。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代履行费用也可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故B项错误。
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据此,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即可。故D项错误。
    该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它非法方式。”故C项正确。
    该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在立即代履行的情形下,不存在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的要求。D项表述似乎在任何代履行中均须在实施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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