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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将自有房屋3间租给乙,租期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5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2年4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4月6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甲将自有房屋3间租给乙,租期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5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2年4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4月6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
2014-04-28
24
问题
甲将自有房屋3间租给乙,租期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5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2年4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4月6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
B、乙应搬出房屋,因甲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答案
1,2,4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知识如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与《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且与《担保法》第48条的法理是相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约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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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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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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