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但包装装潢与“雪碧”完全一样。李某气愤之下找到工商机关举报,请问工商机关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

admin2009-11-23  26

问题 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但包装装潢与“雪碧”完全一样。李某气愤之下找到工商机关举报,请问工商机关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这是因为李某自己粗心造成的误认,李某是无理取闹
B、“雷碧”商标是“傍名牌”行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可恶但合法
C、“雷碧”饮料构成欺骗性交易行为
D、“雷碧”饮料构成商标侵权

答案C,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雷碧饮料的行为属于第(2)项中规定的情形,并非李某粗心的误认,所以A项错误。雷碧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故B项错误。由第5条规定可知,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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