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dmin2009-01-14  45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即“被告就原告”的考查。《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其他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则不管是否是身份关系的诉讼还是侵权之诉或是合同之诉都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因此,本题的A、B、C、D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均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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