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2009年12月31日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本案中的2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

admin2013-11-01  25

问题 2009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2009年12月31日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本案中的2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

选项 A、次年的1月1日
B、当年的7月1曰
C、当年的11月1日
D、借款时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宽限期届满之日即次年的1月1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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