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95题)某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机,特征为H。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1和J。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K和L。”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专利权人以下列

admin2018-06-28  24

问题 (2014年卷一第95题)某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机,特征为H。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1和J。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K和L。”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专利权人以下列哪些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选项 A、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J和L。”
B、在针对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J、K和L。”
C、在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和J。”
D、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K和L。”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6.2“修改方式”中的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本题中:
    A.在选项A中的修改,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K,由于特征K和L并不是并列的技术特征,因此该种修改既不是上述规定中的删除,也不是合并,而是提出了一个新的保护范围,该种修改不被允许。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在选项B中的修改,在删除了权利要求l的情况下,将同从属于原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合并,该种修改未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是被允许的。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在选项C中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3,该种修改未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是被允许的。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在选项D中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该种修改未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是被允许的。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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