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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8-02-01
29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四节中的无权代理的概念、效力、第五章第六节中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这是无权代理的典型情形之一。无权代理本来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而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中,甲有权追认,丙无权撤销。故D选项错误。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有权撤销该合同。一旦甲行使了追认权,甲即为该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乙也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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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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