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果说法正确的 是(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

admin2019-05-13  30

问题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果说法正确的
是(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对负责证券承销的证券公司处以警告,责令整改

选项 A、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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