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dmin2013-08-14  9

问题 试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选项

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列专章规定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形态。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的人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业主。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共同管理权。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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