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丙共同抢劫和丁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甲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

admin2016-01-15  83

问题 案情: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丙共同抢劫和丁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甲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丁明知甲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上述被告人在判决前已被羁押5个月。
    问题:甲、乙、丙和丁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哪个机关?

选项

答案(1)甲、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据此,本案中,甲、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因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甲、乙、丙和丁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丁被判处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据此,本案中,甲、乙、丙和丁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丁被判处的管制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对于甲所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本案中,对于甲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对于乙所处的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中,对于乙所被判处的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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