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dmin2017-06-05  30

问题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选项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答案A,B,C

解析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吴某不辞而别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没有具体规定赔偿的范围。结合劳动法基本理论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应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A、B、C三项均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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