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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dmin
2014-10-26
24
问题
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混同;交付的类型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替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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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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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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