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公司的财务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

admin2020-09-23  56

问题 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公司的财务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1年前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张某的财物共计3万元,帮助张某升任财务主管,张某后来也对李某财物之事供认不讳。
对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子公司财产的行为性质的界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构成贪污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国有公司委派到其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子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因此,A、C、D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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