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甲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100%控股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发行了10 000万股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4.05元,并以现金支付4 500万元以此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75%的股票。收购完成后,丙公司即成为甲公司的子公司。

admin2019-11-06  20

问题 2018年6月1日,甲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100%控股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发行了10 000万股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4.05元,并以现金支付4 500万元以此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75%的股票。收购完成后,丙公司即成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共有股权10 000万股,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公允价值为6元。甲公司和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次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问题:
该收购业务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简述原因。

选项

答案适用,该收购业务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50%);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1—4 500÷(10 000×75%×6)= 90%>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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