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前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方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

admin2019-07-18  33

问题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前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方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函文送达A公司。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方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3天时间,中间邮递过程失误导致逾期,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问题:
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G公司的上述观点正确。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A公司4月10日收到回函后,只有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逾期接受就无效,合同才不成立。因为A公司保持沉默,故合同关系成立,应履行合同,否则必须承担不履约的法律后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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