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为天宏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是天宏公司和大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甲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08-11-28  19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为天宏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是天宏公司和大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甲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直接裁定追加天宏公司为被执行人
B、发现天宏公司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C、发现天宏公司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
D、裁定追加天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天宏公司在丙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

答案A,B,D

解析 《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甲公司作为天宏公司的分公司,是天宏公司的分支机构,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再追加天宏公司为被执行人,仍不足清偿时,可追加天宏公司的另一分公司乙公司为被执行人,AB项均正确。《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C项错误, 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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