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按有关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60000元,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元,当年发生行政性罚款5000元。年末,按会计核算原则确定的会计利润为 10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已缴纳。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admin2010-01-02  27

问题 某企业2008年按有关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60000元,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元,当年发生行政性罚款5000元。年末,按会计核算原则确定的会计利润为 10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已缴纳。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应交所得税,并编制计提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2)编制实际上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3)编制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1)计算应交所得税: 纳税调整增加数=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行政性罚款 =100000-60000+5000=4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 =1000000+45000 =1045000(元) 应交所得税额=1045000×25% =2612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6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1250 (2)实际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1250 贷:银行存款 261250 (3)年末,将“所得税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261250 贷:所得税费用 26125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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