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2013年试卷二第23题)

admin2016-07-01  30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2013年试卷二第23题)

选项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构造的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即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主义。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为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混合主义是兼采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的诉讼构造。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和地位,由当事人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另一方面又强调审判官的指挥权和决定权,以及主动收集证据和主动进行证据调查的权力。诉讼进程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推进。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审判程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审判形式上的不同。就审判的形式来看,两者的区别在于维持审判的合法性的责任与进行审判的主动权归属谁。在职权主义之下,审判主动权归属于法院,法院决定审判的日期、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和方法以及如何进行审判。一切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程。而在当事人主义之下,法院除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2)审判内容上的不同。就审判内容来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调查证据的权力义务归属于谁。在职权主义之下.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调查取证完全由法官进行,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由法官决定,法院可以直接收集证据。而当事入主义之下.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除显属浪费时间或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证据调查外,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证据调查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只是判明证据的中立者。本题完全符合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特点。所以选项B正确,当选。
    纠问主义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在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渊源,其是封建社会时期刑事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由于其严重侵犯人权,已不为现代国家所采用。其主要特点有:(1)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奉行口供主义,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被告人是被追查的对象即诉讼的客体而不是享有辩护权的主体,唯有法院才是诉讼主体;(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以采用间接审理等方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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