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与他人合伙经经营服装生意,向许某借款上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二点五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借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作倒卖服装旧货。被工商机关查获,将旧货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拿出所有财产再次经

admin2018-05-30  6

问题 案情:孙某与他人合伙经经营服装生意,向许某借款上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二点五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借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作倒卖服装旧货。被工商机关查获,将旧货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拿出所有财产再次经营服装生意。再次亏损,到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为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余元。孙某认为收回这两万余元也得还债,故放弃这一债权,给姜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以次款清偿债务,孙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问题:
孙某在没有还清许某的借款的情况下,放弃对姜某的2万元债券,属于何种行为?

选项

答案孙某一方面欠许某借款未还,一方面放弃对姜某的债权,是对许某债权的实现基础的财产的损害,具备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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