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

admin2013-06-01  30

问题 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果宾馆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

选项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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