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

admin2021-10-10  15

问题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成三人领导小组。同年6月15日,经群众举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为由逮捕。1992年10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欠款及其利息。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该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还过一部

选项 A、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
B、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
C、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因为该国有企业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D、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但该国有企业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李某为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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