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 被申请人: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5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

admin2013-03-06  24

问题 申请人: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
    被申请人: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5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6年4月仍无法归还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均无结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6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道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l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道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l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市纺织厂因经营不善,在购买德国产的生产线后仍无法扭亏为盈,且将生产线卖掉以偿还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信用社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被查封的财产在河东区滨河道20号,故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河东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但不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公司位于滨河道20号的写字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对于本案诉前保全来说,应为被查封的财产的价值大体相当于市纺织厂拖欠的20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河东区房地产公司位于滨河道20号的写字楼价值1亿元,其价值远远超过申请人信用社的权利请求额。因此为了避免给被申请人河东区房地产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河东区人民法院不能查封该写字楼。但为了保护申请人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与申请人的权利请求额大体相当的市纺织厂或其担保人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财产。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eb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科目题库公选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