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被告人许番,持所谓《中国钢铁进出口总公司与香港葛某老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钢铁进出口业务的合同》及伪造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章的“批文”等文件,谎称受“港商”的委托,联系钢铁出口业务,取得了魏忠的信任。并通

admin2008-12-16  37

问题 2001年6月,被告人许番,持所谓《中国钢铁进出口总公司与香港葛某老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钢铁进出口业务的合同》及伪造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章的“批文”等文件,谎称受“港商”的委托,联系钢铁出口业务,取得了魏忠的信任。并通过魏忠积极撮合,又代理某钢铁有限公司与所谓的“港商”洽谈钢铁出口业务。在供需双方均未见面的情况下,签订了《500万吨钢铁的售货合同》,骗取了50万元的预付款和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问题: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被告人许番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被告人许番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因为二者有牵连关系,只须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③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①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所谓“买卖”,是指购买或出售真实的或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②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牵连犯的制度类型,但是刑事立法对关于牵连犯的处罚规则是承认的。牵连犯的主要特征和构成条件如下: 其一,行为的复数性。指构成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独立成罪的行为,并且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各个行为之间彼此不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实施一行为的方法或结果触犯其他罪名,不是牵连犯。如果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属想象竟合犯。行为的复数性是牵连犯本来数罪的本质所在。 其二,数行为的异质性。指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如连续实施数行为但触犯同一罪名的,则是连续犯。 其三,数行为的牵连性。指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本罪与他罪。本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其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具体犯罪;他罪,是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许番的行为是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手段达到合同诈骗的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规则,只须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可。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e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