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7年7月2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如甲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向受益人甲的儿子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此后,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7月5日,甲因精神压力过大,自杀身亡。则(  )。

admin2009-11-25  48

问题 甲于2007年7月2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如甲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向受益人甲的儿子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此后,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7月5日,甲因精神压力过大,自杀身亡。则(  )。

选项 A、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B、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C、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D

解析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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