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李某购买房屋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张某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李某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1年后,张某因其个人债务与何某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何某。李某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

admin2009-01-14  53

问题 张某向李某购买房屋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张某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李某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1年后,张某因其个人债务与何某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何某。李某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生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未生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未生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答案2

解析 本题涉及合伙企业成立和抵押合同生效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既可以用财产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财产使用权出资。虽然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已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故合伙企业成立。但房屋抵押,以抵押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生效前提,因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不生效。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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