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83,多)

admin2017-03-16  27

问题 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83,多)

选项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答案B,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第(1)项的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甲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故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被告应为甲市政府。C项错误。   
关于管辖,一方面,就地域管辖而言.《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故应当由该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的专属管辖,只要是基于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就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所有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是市人民政府,也不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纠纷,而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纠纷——虽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的登记往往是相关联的,但是两个分别的行为,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情况,本案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市政府的决定同时涉及崔某和谭某的权益,在崔某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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