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欲为其在建项目采购1批水泥,该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欲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10月8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说明,10月12至18日9:00~16:00在该招标人综合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10月30日16:00为投标截止时间;同时,本项目性

admin2013-05-15  36

问题 某单位欲为其在建项目采购1批水泥,该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欲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10月8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说明,10月12至18日9:00~16:00在该招标人综合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10月30日16:00为投标截止时间;同时,本项目性质特殊,不接受外地厂商投标。共有A、B、C、D、E 5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A、B、C、D、E 5个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及时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了公示。
    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5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A、E,故招标人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15日才收到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B虽然综合得分最高,但其报价相对较高,因此,从1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进行了降低,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妥?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不接受外地厂商投标不妥。理由:《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开标时仅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不妥。理由:开标时,应当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招标人确定不妥。理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不要。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解析 主要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所以投标截止时间不妥。(2)《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接受外地厂商投标不妥。(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以开标时仅宣布承包商名称、投标价格不妥。(4)《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招标人确定不妥,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也不妥。(5)《招标投标法》第46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不妥,且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Lu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