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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关投标文件地交织招标人。在招标人当场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投标人A(A1)的在评标至中标的过程如下: 1.A为联合体投标,由于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A实际是由承包商A1、A2
某工程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关投标文件地交织招标人。在招标人当场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投标人A(A1)的在评标至中标的过程如下: 1.A为联合体投标,由于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A实际是由承包商A1、A2
admin
2011-01-25
46
问题
某工程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关投标文件地交织招标人。在招标人当场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投标人A(A1)的在评标至中标的过程如下:
1.A为联合体投标,由于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A实际是由承包商A1、A2构成,A1为特级总承包资质,但钢结构仅为3级;但A2同时具有总承包一级和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A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和商务与技术偏差表,但未将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大型设备等其相关资料列入,询问其原因,答复是相关人员设备正在其他项目中,待中标之后再随时调整;
3.A的投标中,部分项目没有报价,相关部分价格占其所报总价的0.77%,而和与之最相近的其他报价差额达到2.2%,因此被准予修正;
4.进一步审查发现,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了一份设计变更建议书,指出建设单位原有设计的几个缺陷,并提供了变更之后的报价,并在评标委员会提问时,确认该报价有效,并否定了按原设计方案所作的报价。
5.对于招标方在标前答疑会上所要求的两个问题存在疑义,未执行。其一是招标人提出本工程必须购买本市B水泥厂的水泥;其二是未使用招标人所提供的弃土场地——该场地是招标人在另一个项目中填海造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其投标文件由驻该市项目经理部完成,投标额度超出其总部的授权范围达17%,在评标人致函其总部质询时,总部接到传真,但没有任何答复。
7.评标委员会一成员认为A公司的某一项报价过低,已经远低于本市近年来同类项目的单价,但A对此以商业秘密为由未向其提供任何解释;
8.由于A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在受到质疑后,A2公司与A1签订了分包合同,成为A1的分包,原投标人转化为A1;
9.原A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受到质疑后,由A1与相关银行协商,但未获同意;
10.由于在评标过程中的种种问题,A1、A2陷入困境,考虑到可能被作为废标,因此A1决定向招标人说明,如果中标,可以在现有报价基础上降低20%,获得招标人的认可;
11.A1高薪聘请投标委员会成员王某为其重新整理投标文件;
12.由于王某的斡旋与协助,A1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随后与第一候选人协商,以补偿其投标保证金并同时补偿其投标价格5%的方式,使其退出。
13.成为最终中标人。
问题:请对于该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各个步骤经行评述。
选项
答案
1.A为联合体投标,由于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A实际是由承包商A1、A2构成,A1为特级总承包资质,但钢结构仅为3级;但A2同时具有总承包一级和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规定中,相同的资质类别应就低不就高,以保证不出现以高资质承接工程但以低资质完成工程的现象,A的资质应该是总承包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3级; 2.A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和商务与技术偏差表,但未将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大型设备等其相关资料列入,询问其原因,答复是相关人员设备正在其他项目中,待中标之后再随时调整;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中,此类相关内容是必要的组成部分,无相关说明,可以视为对于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 3.A的投标中,部分项目没有报价,相关部分价格占其所报总价的0.77%,而与之最相近的其他报价差额达到2.2%,因此进行了修正; 漏项所占比例较低,不影响其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与效果,可以得到修正; 4.进一步审查发现,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了一份设计变更建议书,指出建设单位原有设计的几个缺陷,并提供了变更之后的报价,并在评标委员会提问时,确认该报价有效,并否定了按原设计方案所作的报价。 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提及的附加方案,投标人没有必要提供,提供了也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而A更是将此方案列为有效,则将导致对于原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 5.对于招标方在标前答疑会上所要求的两个问题存在疑义,未执行。其一是招标人提出本工程必须购买本市B水泥厂的水泥;其二是未使用招标人所提供的弃土场地,而该场地是招标人在另一个项目中填海造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指定分包(或采购)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已经明确指出其违法性;而不使用对于招标人有重要价值的弃土场地,则构成了对于招标文件的不响应 6.其投标文件由驻该市项目经理部完成,投标额度超出其总部的授权范围达17%,在评标人致函其总部质询时,总部接到传真,但没有任何答复。 对于项目经理部的超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在质询为得到答复时,可以认定其无效; 7.评标委员会一成员认为A公司的某一项报价过低,已经远低于本市近年来同类项目的单价,但A对此亦商业秘密为由未向其提供任何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于招标人提出各种质疑与询问,投标人应该做出答复。同时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由于A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在受到质疑后,A2公司与A1签订了分包合同,成为A1的分包,原投标人转化为A1; 无联合体协议的联合体投标应无效;同时我国建筑法也明确规定,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另外A1的投标人身份业不应得到确认,以A1名义的投标可视为另外的投标,与原投标无任何关系,此时已经超过截标时限,不应受理。 9.原A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受到质疑后,由A1与相关银行协商,但未获同意; 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如果不满足,可视为无效投标。 10.由于在评标过程中的种种问题,A1、A2陷入困境,考虑到可能被作为废标,因此A1决定向招标人说明,如果中标,可以在现有报价基础上降低20%,获得招标人的认可; 在中标签与招标人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11.A1随后高薪聘请投标委员会成员王某为其重新整理投标文件; 可以认定王某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适时成立,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后与第一候选人协商,以补偿其投标保证金并同时补偿其投标价格5%的方式,使其退出。 此行为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13.A1成为最终中标人。 鉴于A1的各种违规、违法事实,其中标结果应无效。应重新举行招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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