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试卷三第23题)

admin2021-08-03  27

问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试卷三第23题)

选项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选项A中甲婚前承包的果园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应认定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选项B中,乙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属乙的婚前个人财产。选项D中,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玉石升值1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属乙的婚前个人财产。据此,选项ABD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知,选项C中,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的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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